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嘉男輔佐人林儷芬即被告之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