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法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法字第38號聲請人甲○○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長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長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長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稱「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均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縣立長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88年7月15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89年6月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冊、第225頁第595號)。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立長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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