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96年度除字第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財團法人食品工│第一商業銀行新竹│95年5月3日│300,000元│AC0000000││││業發展研究所劉│分行│││││││ 廷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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