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展宇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余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96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航企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新竹│95年9月5日│24,455元│WA0000000││││司曾 黃麗芳 │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