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6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6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寶玻璃工業股│第一商業銀行東門│95年9月10日│13,173元│TP0000000││││份有限公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