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即被告己○○○○○○法定代理人戊○○上訴人即被告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因9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1,051,0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9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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