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重上更㈢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2號上訴人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保全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王成彬 律師
參加人王田農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木連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被上訴人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燦 被上訴人 呂國寶 即國寶企業社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 律師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義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6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羅培毓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