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6號上訴人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王成彬 律師被上訴人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 呂國寶 即國寶企業社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 律師
蔡明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