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568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肇旺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111年度壢簡字第101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91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
㈠、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又上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之。
㈡、本案係檢察官提起上訴,依檢察官上訴書所載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所述,係針對原審未論累犯部分提起上訴,是依上開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審判決之量刑部分,不及於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等其他部分。
二、被告鍾肇旺所為本案犯罪事實、所犯法條部分,非屬本院審理範圍,業如前述,故此部分之認定,均引用原審刑事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
三、檢察官提起上訴意旨略以:檢察官已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欄內具體指出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理由,復已提出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將之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互比對,已足作為認定被告構成累犯及應加重其刑之證明方法,原判決無視檢察官已有所主張並提出證明,逕認檢察官未盡舉證責任,顯非妥適等語。
四、經查:
㈠、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ll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主文諭知:「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並於理由分別載明:「所謂檢察官應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係指檢察官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含入監執行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數罪係接續執行或合併執行、有無被撤銷假釋情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始足當之。至一般附隨在卷宗內之被告前案紀錄表,係司法機關相關人員依憑原始資料所輸入之前案紀錄,僅提供法官便於瞭解本案與他案是否構成同一性或單一性之關聯、被告有無在監在押情狀等情事之用,並非被告前案徒刑執行完畢之原始資料或其影本,是檢察官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檢察官若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法院因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於此情形,該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既已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依重複評價禁止之精神,自無許檢察官事後循上訴程序,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指摘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
㈡、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固載明被告之前案資料,並認為被告構成累犯,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然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檢察官僅提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作為證據資料,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原審未論以累犯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無違誤。
㈢、又原審判決雖未論以累犯,然原審判決於量刑時業已載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已實施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卻仍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實施之保安處分無法收其實效,足徵其戒毒意志不堅,實應予非難,另參酌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乃自戕身心健康,未危及他人,暨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有別,並兼衡被告生活狀況、品行素行、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經核已對被告構成累犯之素行依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予以審酌,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依重複評價禁止之精神,自無許檢察官事後循上訴程序,以該業經列為量刑審酌之事由應改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為由,指摘原判決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違法或不當。
㈣、從而,檢察官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謝咏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張琍威
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