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69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989號
原   告 新川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政武
訴訟代理人 王金鈴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明志 即原宏工程
  行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179元,應繳裁
   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3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含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1件及繕本
   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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