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989號
原 告 新川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政武
訴訟代理人 王金鈴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明志 即原宏工程
行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179元,應繳裁
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3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含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1件及繕本
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