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簡淑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英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簡淑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英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