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周金鍊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林昇印 間因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
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曾育祺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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