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2號原告 吳順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氏 碧水 間請求判決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8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