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山海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賴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星林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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