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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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243號異議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記載為「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04年6月3日所為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5號認可更生方案裁定聲明異議」,應更正為「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民國104年6月3日所為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認可更生方案裁定聲明異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民事裁定亦準用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