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706號原告 林秀嬌
游志強尹華 游健奮 游澤民 游國泰 陳游秀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被告 李鶯
游家榮 游秋月 游秋雯 游秋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
陳錫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游建奮 」之記載,應更正為「游健奮」;暨附表乙應辦理繼承登記(被繼承人 游豊雄 )之權利範圍欄關於「615/6000」之記載,應更正為「615/1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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