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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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47號原告 沈進長 被告 洪錫熙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蔡惠琪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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