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銀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銀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銀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於民國101年7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年1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①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新北地院)以94年度易字第10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152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期徒刑3年10月,復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99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1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又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7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537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再因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8年度訴字第39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26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復因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7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與前開③案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部分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屆滿日原為107年3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7年1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