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11號原告 劉玉珠 訴訟代理人 陳曉帆 律師複代理人 王皓正 律師被告 朝聖宮 法定代理人 周揚品 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丁榮聰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許文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民國104年十一月七日前具狀陳報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