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冬山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丁○○
乙○○庚○○己○○戊○○丙○○甲○○
共同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均由鈞院執行處執行中,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財產,現金則均已為原法定代理人侵占挪用,留下大額欠稅及抵押債權高達新台幣(下同)1,440萬元,負債顯然已高過資產,且公司已人去樓空,無其他財產可為分配,為此依破產法規定,請求宣告聲請人破產,以早日清理債務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又按債務人聲請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57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及本院96年4月9日訊問時,陳稱僅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財產,且業經本院強制執行中,其餘則無其他動產或現金。而本院前開強制執行事件即本院95年度執字第8031號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予以拍定,並將其價金於96年12月24日分配予該案各債權人,惟尚不足清償所有債權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執行事件卷宗查明明確,則聲請人顯無財產可供構成破產財團,更遑論於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後,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是難認聲請人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請求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