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大衛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8號、99年度毒偵字第2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壹壹壹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零壹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大衛因於民國(下同)99年6月7日晚上1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巷○弄○○號1樓住處內、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63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99年12月6日,以99年度毒抗字第346號駁回上抗告確定,予以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月13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20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押之白色結晶1小包(檢驗前淨重0.111公克,檢驗後淨重0.101公克),確實係甲基安非他命之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7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348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2054號卷第33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核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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