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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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莊茹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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