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06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謝佩蓉
被 告 馬雪鳳
訴訟代理人 姜怡如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原告提出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26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
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1年10月22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
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各筆循環信用
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20%算至清償日止(自104年9月1日起按
週年利率15%計算)。詎被告至108年5月2日止,尚欠款新臺
幣(下同)38萬9,110元(含消費款本金7萬8,368元)迄未
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爰
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38萬9,110元,及其中7萬8,368元自108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被告係81年10月間向原告申請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惟依原告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被告工作資料欄所載,右下角台新
銀行紀錄欄之信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且被告之工作
欄到職日期為83年11月,與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完全不符,
明顯非原告所主張係81年10月間申請之信用卡,且被告前於
81年間曾因應徵工作而遭他人冒用身份證申辦信用卡,並未
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且依被告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下稱聯徵信用報告),被告亦無
向原告申辦信用卡之紀錄,而原告當庭提出之81年10月間信
用卡申請書原本申請人欄位亦非被告親自簽名,被告顯係遭
他人冒用身份而申辦信用卡,且與支付命令聲請狀內所附之
原本亦不相符,自無須負清償責任。又縱認上開信用卡消費
款債權存在,原告自81年間至今未曾向被告請求清償債務,
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其次請求履行債務之訴
,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
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
,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
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要旨參照)。
查原告主張被告於81年10月間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
38萬9,110元(其中7萬8,368元為本金)及利息迄未給付云
云,固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當庭提出原本)、信用卡約定
條款及客戶帳務查詢等件為證(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
度司促字第12628號卷(下稱司促卷)第10至15頁)。惟被告
辯稱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檢附之信用卡申請書與原告當庭
庭呈之信用卡申請書原本並不相符,且原告當庭提出之81年
10月間信用卡申請書亦非被告親自簽名等情,均為原告所不
爭執(見本院卷第53頁),又觀諸原告提出之客戶帳務查詢
單為其單方製作,且被告提出之聯徵信用報告亦查無其向原
告申辦信用卡之紀錄(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則被告是否
確有積欠原告上開信用卡消費款,即有可疑,而此一不利益
,揆諸上揭說明,應歸由負舉證責任之原告負擔,然原告並
未舉證說明。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簽帳消費款,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萬9,
110元,及其中7萬8,368元自108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910元
合計4,9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