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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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分別於民國96年1月12日、同年月13日犯業務侵占、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94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前開附表編號1所示業務侵占罪經減刑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之規定,得易科罰金,爰併考量被告本件犯罪情狀,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