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55號原告夆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包契約第2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周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