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戊○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乙○○
丙○○ 許永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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