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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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眾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玖仟零壹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