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03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
薛郁蕙 律師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複代理人 陳哲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新型第M262586號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舉發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同法第10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給付買受新型第M241501號、第M262586號專利之價金新臺幣350萬元,經查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買受之新型第M262586號專利,業經訴外人乙○媖以新型第
M262586號專利不具進步性、揭露性等不符新型專利要件為由,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且舉發案尚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等事實,業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5月7日
(96)智專三(0)000000字第09620250760號函在卷足稽。
三、從而,本件於訴外人乙○媖之舉發案確定前,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據上論結,依專利法第108條、第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蔡芳齡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