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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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35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126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7,59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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