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告臺南縣佳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 蘇庭毅蘇冠丞蘇冠文 (即 蘇振榮 之繼承人)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7,2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14,25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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