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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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0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1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張明松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