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9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鄭許金桂 於民國88年7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8年7月27日至民國187年7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案外人鄭許金桂於民國86年9月22日向聲請人(法人合併前為大安商業銀行)借款3,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86年9月22日起至民國93年9月2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
92年2月25日起,案外人鄭許金桂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574,582元及利息與違約金,案外人鄭許金桂已於民國
90年8月13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相對人乙○○陳述意旨略以:案外人鄭許金桂所借之新臺幣36萬元已清償完畢,聲請人以不相干之另一筆借款聲請拍賣相對人之不動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鄭許金桂提供,就聲請人於民國88年7月27日至民國187年7月26日止對於案外人鄭許金桂於新臺幣(下同)360,000元範圍內之債務為擔保,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且據聲請人所提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載明:「本抵押物設定抵押權之擔保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之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以及其他一切債務...,」。另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係案外人鄭許金桂於86年9月22日與聲請人簽訂之借據,借款3,000,000元,凡此均有附卷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文件影本可稽,堪信為真實。從而,案外人鄭許金桂既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並簽訂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憑,則此項借款債務,形式上即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雖相對人乙○○仍執詞表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已清償,系爭抵押權應消滅,聲請人提出另筆借款聲請拍賣即無理由,然此為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相對人乙○○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職是,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簡易庭法官翁世容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9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溝美││591-2│建│0│0│32│萬分之│││││││││││││183││├──┼───┼────┼──┼──┼───┼─┼──┼──┼────┼───┼─────┤│002│屏東│屏東│溝美││660│建│0│0│89│萬分之│││││││││││││183││├──┼───┼────┼──┼──┼───┼─┼──┼──┼────┼───┼─────┤│003│屏東│屏東│溝美││661│建│0│0│64│萬分之│││││││││││││183││├──┼───┼────┼──┼──┼───┼─┼──┼──┼────┼───┼─────┤│004│屏東│屏東│溝美││662│建│0│0│92│萬分之│││││││││││││183││├──┼───┼────┼──┼──┼───┼─┼──┼──┼────┼───┼─────┤│005│屏東│屏東│溝美││663-14│建│0│0│84│萬分之│││││││││││││183││├──┼───┼────┼──┼──┼───┼─┼──┼──┼────┼───┼─────┤│006│屏東│屏東│溝美││664│建│0│3│00│萬分之│││││││││││││183││├──┼───┼────┼──┼──┼───┼─┼──┼──┼────┼───┼─────┤│007│屏東│屏東│溝美││686-10│建│0│4│86│萬分之│││││││││││││183││├──┼───┼────┼──┼──┼───┼─┼──┼──┼────┼───┼─────┤│008│屏東│屏東│溝美││687│建│0│0│60│萬分之│││││││││││││183││└──┴───┴────┴──┴──┴───┴─┴──┴──┴────┴───┴─────┘┌──────────────────────────────────────────────────────────┐│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9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342│屏東市○○街10│溝美段663-14、│鋼筋混凝土│3樓64.41合計64.41││全部│共用部分溝美段13││││1號│664、686-10地│造、五層樓││││77建號持分萬分之│││││號│房││││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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