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譚惠霙 代理人 林志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美黛附表:編號應補正事項1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8年8月至110年9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2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之數額,已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應就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提出說明(扶養費應分開列計),並檢附「詳細」之證明文件或收據;如要援引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新臺幣1萬5,946元),亦請具狀陳明。3聲請人聲請日前5年內若有從事營業活動,應提出營業期間每月平均營業額、收入情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請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商業登記資料以及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5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如已解任或該單位已解散等情事,亦請一併加以敘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4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8年8月起,並補登至最新)。5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之親屬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資帳戶存摺影本)。6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8年8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7查報聲請人名下康健人壽之保險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8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