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3號
原 告 陳秀敏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永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慰問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係在「臺中市○區○
○路○○○號9樓」,為原告起訴狀所載,並有被告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且查無其他應由本
院管轄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