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秋雄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甘承恩
       莊景富
       莊勝宇
       陳玉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
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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