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秋雄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甘承恩
莊景富
莊勝宇
陳玉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
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