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86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
被 告 蔡武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179元,及其中新臺幣29,239元自民國
97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