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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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4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吉立 、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
部完整登載)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歷次異動索引,並據
此補正被告陳**之年籍資料。
二、請向彰化縣二林地政地事務所申調上開土地於民國107年11
月6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107年8月15日
),由被告黃吉立將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
告陳**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資料到院。
三、請提出被告黃吉立、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提出載明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及正確應
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