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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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易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下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陳顯榮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