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9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0號(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准以新台幣叁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 洪敏淇 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執行羈押,茲據聲請人以於入監執行前尚有私事待處理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與規定尚屬相符,茲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