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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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9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0號(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准以新台幣叁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 洪敏淇 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執行羈押,茲據聲請人以於入監執行前尚有私事待處理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與規定尚屬相符,茲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