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六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洋~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文華開發股份有限公│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陸仟伍 佰玖拾柒元│CE0一四九四五││││司甲○○│第一信用合作社│││六││├─┼─────────┼─────────┼───────────┼────────┼────────┼──┤│2│文華開發股份有限公│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陸仟伍佰 玖拾柒元│CE0一四九四五││││司甲○○│第一信用合作社│││七││├─┼─────────┼─────────┼───────────┼────────┼────────┼──┤│3│文華開發股份有限公│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陸仟伍佰玖拾柒元│CE0一四九四五││││司甲○○│第一信用合作社│││八││├─┼─────────┼─────────┼───────────┼────────┼────────┼──┤│4│文華開發股份有限公│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九十二年一月十日│陸仟伍佰玖拾柒元│CE0一四九四五││││司甲○○│第一信用合作社│││九││├─┼─────────┼─────────┼───────────┼────────┼────────┼──┤│5│文華開發股份有限公│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九十二年二月十日│陸仟伍佰玖拾柒元│CE0一四九四六││││司甲○○│第一信用合作社│││0││├─┼─────────┼─────────┼───────────┼────────┼────────┼──┤│6│文華開發股份有限公│保證責任台北縣淡水│九十二年三月十日│陸仟伍佰玖拾柒元│CE0一四九四六││││司甲○○│第一信用合作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