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僅認識同案被告 范哲維 並無串供之虞;又聲請人患有氣喘、鼻塞等病,亟需家人代送藥物,爰具狀聲請解除禁見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公訴,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敬股)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應予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成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