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六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全帽壹頂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六○號被告 吳智惠 竊盜案件,業經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安全帽壹頂,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智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六○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扣案之安全帽一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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