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89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八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電子遊戲機肆部(機具內均含積體電路板各壹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補充被告甲○○所擺設之電子遊戲機四部均為其所有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本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