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4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8巷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9月3日起至133年9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3年9月8日邀同第三人 吳紀姍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4,21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9月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1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752,42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借據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4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76│建│86.40│全部││├──┼───┼────┼───┼───┼─┼────┼────┼───────┤│002│台南市○○○區○○○段│177│道│7.96│15分之2│因分割增加地號││││││││││:177-1地號│├──┼───┼────┼───┼───┼─┼────┼────┼───────┤│003│台南市○○○區○○○段│177-1│道│42.24│15分之2│分割自:177地││││││││││號│├──┼───┼────┼───┼───┼─┼────┼────┼───────┤│004│台南市○○○區○○○段│178│建│51.06│全部││├──┼───┼────┼───┼───┼─┼────┼────┼───────┤│005│台南市○○○區○○○段│180│池│417.80│15分之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44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59│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3層樓房│81│79│75│23│平│鋼筋│11│平│全│││5│長溪路1段168│南區安慶│鋼筋混凝│.0│.9│.8│6.│方│混凝│.0│方│││││巷175弄16號│段176、1│土造│0│0│4│74│公│土造│6│公││││││78地號││││││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