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豪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捌陸捌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3月10日上午11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5樓1號,查獲被告黃柏豪分別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並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2.8681公克)。而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73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7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應為該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追訴,是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而扣案之透明晶體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該院111年4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734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15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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