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金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金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金上字第5號
100年度金上字第7號上訴人 洪懷祖 上列當事人與 林鑾輝 等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5,29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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