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0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國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鎧銘 因109年度訴字第10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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