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抗告人即異議人 廖書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文隆 間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院109年度家事聲字第
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