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0號原告 葉國讚 被告 葉鎧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715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之過失傷害事實,業經原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經該署以108年度偵字第24715號案件偵查,並送請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中,有該署函覆本院之公文可憑。而被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