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9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盧世鈞 被告人因生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宏仁 被告 羅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3日上午10時58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11時01分之言詞辯論期日雖委由 林婕 汝以訴訟代理人身分到場,惟 林婕汝 之委任狀係原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表原告所出具(本院卷第11頁),而未提出由新任法定代理人邱月琴代表原告出具之委任狀,該次言詞辯論期日之原告顯未由合法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到場,自應再開辯論。如原告仍委由林婕汝於前所定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請務必提出由新任法定代理人邱月琴代表原告出具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林蓮女